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查
2011-11-16
现在正是黑龙江省水稻、玉米等粮食作物的购销高峰期,作为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,该省近期下发文件,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,加强对粮食经营者收购资格的定期核查和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。
据规定,凡在全省从事小麦、稻谷、玉米等粮食收购的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,需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后,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。
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条件是:拥有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粮食收购资金;具有储存1000吨以上(含1000吨)粮食的场地,从事稻米加工业务的粮食收购者还应当具有储存300吨以上(含300吨)粮食的可用仓房;有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技术人员,及相关的检验仪器设备。此外,粮食经纪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不办理收购资格许可。